年关岁首,是大家归心似箭、期盼阖家团圆的时刻,却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间段。
管家最近发现,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来到服务大厅打印企业“户卡”,一问才知道,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打算提起劳动仲裁。
在交流过程中,他们向管家询问了很多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比如——“听说劳动仲裁中有个什么‘一裁终局’,是说一旦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即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吗?”
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规则是“仲裁前置”,亦称“先裁后审”,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最终解决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者,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来,这“先裁后审”的精密设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是其程序弊端也很明显,那就是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耗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事实上反倒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对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小且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常见争议,有必要通过减少法律程序来提高处理效率、尽快予以解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于是,就有了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
所谓“一裁终局”,就是指对某些劳动争议,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即宣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这种终局效力是相对的,仅对用人单位有效,即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在具备法定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6种情形)的前提下,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两类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所以本文开头那些劳动者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一裁终局”并不是绝对的,并未剥夺劳动者起诉的权利,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是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愿意,法律程序依然完整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并没有被删减,公平正义还是很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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