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背后都有精彩的商业故事。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债务抵销,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刘先生对兰先生享有1400万余元债权,刘先生于2017年1月申请执行兰先生财产,已进入财产拍卖程序。
纪先生对刘先生享有1400万债权,于2017年3月转让给兰先生。此时,兰先生和刘先生互欠债务。
兰先生通知刘先生,用从纪先生处受让的1400万债权,抵销欠付的债权,刘先生表示同意。
各方关系图
事实上,刘先生的屁股后面还有一堆债权人,债权数额高达数千万,案件都已进入执行程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注:抵销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如果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可以互相抵销。
事情发展到这里,你琢磨一下,纪先生和兰先生可能打的什么算盘?为什么纪先生要在这个时候把债权转让给兰先生?
纪先生作为刘先生的众多债权人之一,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其债权很可能得不到清偿。这时纪先生找到刘先生的债务人兰先生,把债权转让给兰先生,由兰先生利用法律的抵销制度,与刘先生相互抵销债务。
这么一来,纪先生的债权是不是就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了?是不是个妙计?
法院并不支持兰先生和刘先生互相抵销债务,继续对兰先生的财产进行拍卖。兰先生提出异议,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兰先生依然败诉。
最高法院认为,抵销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法的司法现状下,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
纪先生作为刘先生的普通债权人,其债权无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此时,如果允许兰先生通过受让纪先生债权的方式,抵销兰先生对刘先生的债务,将使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势必损害刘先生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平等保护众多债权人的权利。
[案号:(2018)最高法执监125号]
这种通过转让债权想实现优先受偿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法律要保障公平。要想实现优先受偿,可以通过设立担保措施的方式。
这则案例中最后被坑的是债权受让人兰先生,不仅要偿还欠刘先生的股权转让款,还要继续支付购买纪先生债权的价款。
这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与他人开展商业合作前,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评估方案存在的风险,不要贸然实施。
作者简介
杨巍,中国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间投融资、证券、土地、矿产、执行等。尤其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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