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 司法观点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执行的相关要件
(1)主张抵销权的主体。执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启动。我国立法例中采用的是债权人申请和执行机构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的折中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中确认的原则是,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移送执行的范围限于“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从实体法关于抵销的要件分析,移送执行的几类债权应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该几类案件的执行中应排除抵销权的行使。在依权利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权利人启动执行程序是为了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实体债权,权利人本身不会主动再为抵销,因此,主张抵销权的主体规定为被执行人。
(2)主张抵销权的时间。主张抵销应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因法院执行已经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则不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权的,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前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时间要件,则无法在执行中主张。
(3)主张抵销权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表明,抵销权应向对方主张,但对主张抵销权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即可。考虑到实体法关于抵销权的规定和我国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的主体地位性,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债务抵销,第245页。)
2.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
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如自动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大多会以债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得撤销或者债的数额不确定等为由提出抗辩。
一般而言,此时自动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机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抗辩以及自动债权本身不进行实体审查,应直接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债权,故不作抵销处理,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异议,案件继续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本身没有异议,仅以该自动债权未经诉讼确认等理由,主张不能抵销执行债权的,执行机构应允许被执行人抵销。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部分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部分可先为抵销,有异议的部分告知被执行人另行通过诉讼等相关程序予以确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6页。)
3.法定抵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定抵销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抵销权因此也被称为形成权。通常我们将债务人用于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或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债权人的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或主债权。依照《合同法》第99条之规定,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须为合法有效,无法律上的瑕疵。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能有效存在,则当然不能抵销。
(2)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正因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种类物债务中适用较多。当然,在约定抵销的适用中,依照《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即使不相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3)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此迫使债务人牺牲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法律规定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不过,自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应该指出,可作为例外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抵销。
(4)非不能抵销之债务。不能抵销的债务包括法律规定上不得抵销者,以及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者,即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之间有禁止抵销的约定时,债务不得抵销,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着眼,也是当然结论。
(5)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故不得主张抵销。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4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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