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辑聊到“林雨峰的决断与肖亚文的代价”:

·林雨峰决定“站着死”: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揭露丁元英的“无赖”本质,并让大众知道自己的无奈、委屈但却宁死不屈的英雄本色

·肖亚文则终生被“异样联想”阴云所笼罩,毕竟作为突然入局并成功摘得最大果实且又年轻、漂亮、很有气质的女性而言,不如此联系反而不正常

所以“天下万事皆一体两面且能量相当”,得失永远相伴相随,有得有失、危机相伴,永远如此。

下面进入本期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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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说:“这次交换证据是正式开庭前的预备庭,证据表明,以比对商品成本胜诉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那么,我们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起诉理由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格律诗公司的生产违反了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这种违法的生产方式使格律诗公司的产品低于正常的生产成本,反映到市场上就形成不公平竞争。如果产品从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了,那么市场销售阶段所延续的必然是不正当竞争。”

阎所长为了让林雨峰能清晰理解蒋律师的意思,像背经书一样罗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

——蒋律师的阐述重点有二:

·原计划(直接举证)被完全推翻,全无胜算

·若要继续打下去,则只能采取“围魏救赵”的策略,间接推理佐证其存在不正当竞争

可他此言或“故意”忽略的是:生产不属格律诗,格律诗只是拼装,拼装完全合规;生产方是王庙村已办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体量再小也是“法人”,有问题也是这些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所以若要以此为攻击点,那么被告不应是格律诗,而应是这些个体工商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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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说:“格律诗公司没有递交应诉答辩书,原因就是他们股东内部出了乱子,已经顾不上应诉答辩了。这个情况说明一个问题,叶、冯、刘三人对胜诉没有信心,所以及时脱离了公司。他们是最了解公司情况的人,他们判断出败诉可能性的根据是什么?焦点也在生产方式上,正是生产阶段的不正当竞争让他们得出了可能败诉的结论。”

——豆豆为何设计蒋律师姓jiang?或许因为他够“犟”(笑谈),直至此刻他依然对自己的判断无比自信-“格律诗公司没有递交应诉答辩书,原因就是他们股东内部出了乱子,已经顾不上应诉答辩了”,但实质格律诗没应诉答辩根本与此无关,反而是肖亚文诱敌深入的故意为之,可蒋律师却围绕着现象、结合其目的而反向归因,故结果只能得出他想得到却又与事实完全不符的一系列结论。

他对三人组退股的判断是准确的,但却“故意隐藏”了两大关键点:

·三人组大概率不懂法,如此则他们的推论并非以法律为标准,而是以“常识”为标准,可法律与常识是两回事

·丁元英既然能布下如此缜密之“局”,又怎会犯如此低级错误?如果真如他所讲,那么丁元英为何要“自留后患”?这就太反常了

因此,蒋律师可谓林雨峰的主要掘墓人,且直至此刻他仍坚持向已半埋地下的林身上继续“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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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所长说:“雨峰,格律诗公司只是前台做戏掘墓人,你的真正对手是丁元英,无论作为诉讼代理还是作为朋友我都必须要告诉你,胜诉的把握不大。要证明被告在生产阶段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必须首先证明生产农户与格律诗公司的隶属关系。在丁元英的设计里公司与农户是一个体系里的两个部分,千真万确是一回事。但是,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个体户再小也是法人,一纸工商执照就把这种实质上的隶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商业关系,很难说法庭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会采信哪一个。而且,即便隶属关系成立也未必就能胜诉,客观上的不正当竞争不等于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适用反倾销法没有问题,而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阎所长所言实则继续在向林雨峰“坟头填土”:

·“要证明被告在生产阶段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必须首先证明生产农户与格律诗公司的隶属关系”-举个例子可更便于理解:比如“夫妻”,一种是有证夫妻,虽已事实上“名存实亡”,但尚未离婚;另一种是虽同居多年,事实上是“恩爱夫妻”,但却一直未领证。那么假设出现法律连带责任,哪一种夫妻会被连带呢?答案显而易见

·“在丁元英的设计里公司与农户是一个体系里的两个部分,千真万确是一回事。但是,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个体户再小也是法人,一纸工商执照就把这种实”-这段话就更牵强了:

-既然本身二者“千真万确是一回事”,那么丁元英又为何绕如此大圈让村民再去办“个体工商户”?

-既然一切都是丁元英所设计,如此关乎全局的明显漏洞,丁怎会如此“百密一疏”?

所以他所做假设皆立于对手“大意”或设计漏洞的基础上,但若丁真如此,又怎会把他们所有人都框进去了呢?

·“很难说法庭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会采信哪一个。而且,即便隶属关系成立也未必就能胜诉,客观上的不正当竞争不等于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只要看明白我上述所举“夫妻”示例即一目了然,用知名帅哥道明寺的话讲:

“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

警察都必须依法办事,更何况“法院与法官”了。更重要的是:即便法院最终可怜乐圣的无辜受灾,也绝不可能按600万罚格律诗,最多象征性的息事宁人。可只要格律诗没被告破产,那么乐圣依然逃不开市场冰封、资不抵债,最终破产的命运:

因为他们的核心客群是追求极致体验的发烧友,这类人最看重的是产品与体验,当有了更好产品出现之时,他们不会在乎其他细枝末节,这只要回想一下女明星楚婕那段即一目了然。另外,只要告不破产格律诗,那么仅以广告效应为论,格律诗也大赚特赚,试问要达到如此全国范围家喻户晓的宣传效果得花多少钱啊?

所以阎所长的这些言论其实或许“另有所图”,也算是针对林雨峰的性格及对自身过往不严谨的一些补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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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问:“叶、冯、刘三人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可他们得出的是相反的结论。既然关注的焦点都一样,他们的根据是什么?”

蒋律师解释道:“观念,传统观念!一是传统的‘事实胜于雄辩’的观念,二是传统的疑罪从有的观念,三是传统的青天大老爷的观念。中国人一直接受简单的文化思维教育,他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为何前面用“故意(隐藏)”来形容蒋律师的阐述?因为他这句话其实已推翻他前述的“原因就是他们股东内部出了乱子,已经顾不上应诉答辩了”的结论,法院是以法律为绝对依据,法律与观念是两回事,既然他推断三人组是因观念而退股,又怎会影响大局?

另一方面,当下幕后主导是丁元英已然尽人皆知,整个局又都是他一手设计,官司本就是他的计划之中,只要他不乱,“三人组”再乱又有何妨?又怎会导致格律诗连应诉答辩都顾不上?根本不可能。

而蒋律师对“传统观念”的三层注解值得展开一二:

·“传统的‘事实胜于雄辩’的观念”-即传统观念会将-阎所长所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混为一谈

·“传统的疑罪从有的观念”-即虽然表面上格律诗并未“不正当竞争”,但深挖确实有问题(疑),所以最终就大概率会出问题,可一旦出问题对三人组而言则是“不可承受之重”

·“传统的青天大老爷的观念”-即明察秋毫、什么都瞒不过“青天大老爷”,这就进一步放大了“疑罪从有”的概率

而蒋律师结语的“中国人一直接受简单的文化思维教育,他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其实是有浓厚讽刺意味的,按他逻辑:

国人之所以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就像“青天大老爷”;可对应的却是“一直接受简单的文化思维教育”。换言之,国人相信“法律神圣”因为教育(洗脑),而非“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是“简单文化思维教育的洗脑”所致,而非事实。

那么,按他逻辑反推,“事实”是什么就很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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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所长说:“雨峰,基于胜诉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诉,我能理解。拿了委托人的钱打不赢官司,我们也不体面。但是,撤诉就等于承认了格律诗音箱的价格,依此类推,乐圣旗舰的价格就应该在2000元以内,乐圣旗舰的成本显然不具备这种承受力,其后果可想而知。我以为,败诉了,省这两个钱救不了乐圣。胜诉了,花这两个钱不算什么。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还有一线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诉讼代理费可以做些调整,分为胜诉和败诉两档,胜诉按原合同的150%计费,败诉按原合同的50%计费。”

——阎所长的话在理:

·撤诉即基本宣告破产,且是窝窝囊囊、极度委屈的破产-下策

·不撤诉,虽败诉及之后的破产重组是极大概率事件,但却让所有人明白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让人知道乐圣及林雨峰何其委屈与无奈,但却毅然选择宁死不屈、斗争到底,即便最终失败也“虽败犹荣”-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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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听其所言,似乎他认为此刻还有胜诉可能,故林雨峰问出了大多数人想问的问题:

林雨峰问:“怎么个还有一线希望?”

这就留给下期吧。下期主题:

已住进ICU的乐圣与林雨峰的一线生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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